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72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素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捌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672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素玉│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62582││八年一月十日││點六九計算之利│││元││起││息│├──┼───┼─────┼──────┼──────┼───────┤│002│新臺幣│陳素玉│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124511││八年一月十日││點一九計算之利│││元││起││息│├──┼───┼─────┼──────┼──────┼───────┤│003│新臺幣│陳素玉│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63787││八年二月十日││點七七計算之利│││元││起││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素玉│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62582││八年二月十一││以內者,按年息│││元││日起││百分之零點五六│││││││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三八│││││││,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2│新臺幣│陳素玉│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24511││八年二月十一││以內者,按年息│││元││日起││百分之零點五一│││││││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三八│││││││,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3│新臺幣│陳素玉│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63787││八年三月十一││以內者,按年息│││元││日起││百分之零點七七│││││││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五四│││││││,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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