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56號原告 邱霈緁 (原名: 邱馨儀 )被告 林建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吳彥慧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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