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0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0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40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叁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陸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叁仟陸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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