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三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柒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執行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