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5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54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愷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7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愷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零點玖陸肆貳公克),沒收銷燬之;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淨重:0.9650公克)」應補充為「(淨重:0.9650公克,驗餘淨重0.9642公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104年7月28日」應更正為「104年9月9日」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其行為殊屬不當,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前科素行、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白色微黃結晶1袋(驗餘淨重0.9642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9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係屬第二級毒品,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具有包裝毒品、防止其裸露而便於持有功能,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持有毒品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婉萍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7132號被告陳愷昌男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前鎮區前鎮街000○0號居桃園市○○區○○路000號(現另案在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愷昌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公告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4年7月25日晚間8、9時許,在新北市○○區○○○道000號前,以新臺幣1,5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雄 」購買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微黃結晶1袋(淨重:0.9650公克)而持有之。嗣於翌日(即26日)凌晨1時45分許,在上開地點,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在其黑色包包內扣得上開白色微黃結晶1袋,經送請檢驗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愷昌於偵查中坦認扣案毒品係於上開時、地所新購買,尚未施用等語,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04年7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查獲照片4張附卷足資佐證,足見被告之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是綜合上證,被告之犯嫌應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白色微黃結晶1袋(淨重:0.9650公克,驗餘淨重0.9642公克),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
4年9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爰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檢察官楊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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