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140號聲請人即繼承人戊○○
丁○○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三人共同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台北縣三重市○○里○○鄰○○街○○號)於民國94年3月2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書記官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