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顧定軒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59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3行應補充更正「基於與有配偶之人相姦之概括犯意」、第
4行補充更正「中和市○○路○號之麗閣汽車旅館」、第6行補充更正「嗣於93年10月間, 高國珍 之配偶乙○○發現高國珍晚上經常不在家及無故簽發面額共新台幣(下同)52萬元之支票2紙予甲○○後,經詢問高國珍後始知上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對告訴人所生危害,對社會風氣產生之影響,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明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