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142號聲請人 陳雅華
陳雅玲 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佩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受監護宣告人 陳歐美娥 、 陳佶利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