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4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臣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94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臣皓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證據㈡之內容,應補充為「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硝甲 西泮成 分之紅色圓形錠劑及碎塊」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核被告王臣皓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禁制毒品之政策及決心,擅自持有第二級毒品,助長該類毒品之流通,致易滋生相關犯罪,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氣,實有不該,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甚微,復參酌其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自屬違禁物,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內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同屬經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因鑑驗用罄之微量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於其他扣案物品,經核概與被告本件犯行無關,故皆不予宣告沒收,附為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備註│├──┼────────────┼───────────┤│一│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參104年度偵字第29491│││命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號卷第52頁扣押物品目錄│││分之紅色圓形錠劑及碎塊(│表所載(即品名記載「二│││淨重壹點捌捌肆零公克,驗│級毒品搖頭丸」之物)│││餘淨重壹點捌壹捌伍公克)││├──┼────────────┼───────────┤│二│上開毒品包裝袋壹個│同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9491號被告王臣皓男1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王臣皓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4時許、在臺北市林森北路某酒店,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蜜蜂」之人,購買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錠劑2顆(淨重
1.8840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小包,並持有之。嗣於翌日(22)17時40分許,為警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查獲,並扣得上開錠劑2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小包(淨重3.7920公克)、摻有愷他命之香菸1支、愷他命刮盤、刮片1個(所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部分,另由警方依法處理)。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之供述。
(二)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代號對照表。
(四)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檢察官洪松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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