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28號原告 郭阿匏 被告 李郁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壹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