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 金美吟 被告 鴻銘 機械工程行即 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