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1023號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乙○○甲○○被上訴人桃園縣平鎮市公所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上訴理由書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蕭艿菁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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