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
㈠聲請人於97年1月至6月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並說明其收
入如何不足以支付支出?㈡釋明聲請人因父親患病以致清償發生重大困難之情形,如:
診治費用是否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之兄弟姊妹有無分擔該筆費用?有無仍需支出之醫療或其他特別費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雖稱「向友人借款20萬元,匯入台灣土地銀行之帳戶
」,惟聲請人之該存摺影本並無該筆款項出入,請聲請人釋明是否確有私人借貸行為?借貸用途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之配偶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其是否分擔子女之扶養
費用?分擔比例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