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15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1526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下同)93年04月09日邀約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3年04月09日起至113年04月09日止,每壹個月壹期,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3.665%計付。
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所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等應於每月09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7年04月0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四)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