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0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附表所示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2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2罪,並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所示2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汪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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