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1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1525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即債務人)具立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5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自92年07月31日起至99年07月31日止,借款期間7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借據約定條款第四條第三款計算(目前為4.35%),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自到期日起,其逾期在六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料前開相對人於民國97年04月28日起,即未依約定償還借款本息,尚欠本金180,796元暨利息違約金,履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借據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應即償還全部借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