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 黃佻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不慎遺失,業經本院以106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6年2月23日聯合報第E1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於106年2月9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本件聲請人亦將裁定內容全文登載於106年2月23日聯合報第E1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報紙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
┌─────────────────────────────────────────────┐│支票106年度除字第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支票號碼│票載發票日│票面金額│備考││││││││(新臺幣)││├──┼─────┼────────┼─────┼─────┼──────┼─────┼──┤│1│桀翱企業社│花蓮二信臺東分社│吉泰企業社│LA0000000│106年1月25日│133,000元││││ 林家維 ││黃佻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