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926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926號聲請人 吳銘山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0條、第24條規定、評估程序及評估手冊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18號公文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