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953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953號聲請人 彭宥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係主張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1年審裁字第1520號裁定牴觸憲法,應屬無效,核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是其聲請與憲訴法第39條規定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