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92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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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927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927號聲請人 江熙榮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0條、第24條規定、評估程序及評估手冊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敘明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確定終局裁判,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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