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952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952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憲法訴訟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952號聲請人 陳志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訴訟,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核本件聲請意旨,應係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682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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