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國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國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國字第19號原告癸○○
U○○辛○○甲○○申○○子○○P○玄○○W○○酉○○未○○丁○○戊○○乙○○宙○○X○○E○○黃○○○K○○己○○M○○G○○宇○○天○○○H○○丑○○C○○寅○○○V○○S○○O○○地○○I○○鼎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D○○原告台北府城隍廟(原名:昭明廟)法定代理人N○○原告F○○
T○○丙○○R○○J○○L○○戌○○巳○○午○○卯○○辰○○庚○○Q○○上列四十八名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 律師原告 蔡如芸 (即壬○○之承受繼承人)
住台北縣○○鄉○○路○號 朱淑文 (即壬○○之承受繼承人)
住台北市○○路○段○○號7樓 朱鵬文 (即壬○○之承受繼承人)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號3樓 朱孝文 (即壬○○之承受繼承人)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3樓
之4亥○○(即 李雲忠 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市○○區○○街○號1樓B○○(即 高永書 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市○○區○○路2段11號4樓上列五十四名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 律師複代理人 曾伊如 律師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設台北市市○路○段低南區2樓法定代理人A○○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複代理人 林惠君 律師
王子文 律師 陳又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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