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6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6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6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26歲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96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核被告二次竊盜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二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此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猶不思正當努力工作營生,再犯相同之罪,顯見其惡性不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及所竊取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項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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