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55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志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91號,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374號)提起上訴,本案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桂芳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