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542號聲請人 高子勛
高瑞鴻 共同法定代理人 楊媄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丞正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前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本件係由高子勛、高瑞鴻、楊媄淇分別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費,其中高子勛請求之金額合計為425,000元(17個月25,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高瑞鴻之請求金額合計為130萬元(52個月25,000元),應徵裁判費2,000元,楊媄淇請求金額則為45萬元(9個月5萬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準此,上開裁判費除楊媄淇於10
3年9月25日繳納1,000元外,高子勛、高瑞鴻之裁判費均尚未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高子勛、高瑞鴻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裁判費1,000元、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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