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17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安亨 即 張于櫻 之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標地即彰化縣○○鄉○○段○○○○○○○號、147地號、同段95建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含他項權利部資料)。
二、請提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張于櫻最新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並向管轄法院查明張于櫻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情勢,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
三、請釋明聲請狀內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