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 賴銘雄
鄭宗寶 賴新田 何坤茂 卓慶明 康錦湖 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 律師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1,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1,481,004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501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50元(計算式:15,751元-10,501元=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