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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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91號聲請人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協新汽車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建企業有限公司、 林錦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票原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