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20號聲請人 徐安妮徐志昌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人 徐勤秋 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繼承人徐勤秋已出境且為遷出登記,請提出除戶謄本。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四、如繼承人徐勤秋無法取得印鑑證明,請提出經國內公證之簽章樣式(須與分配協議書相同),如其未於國內,請提出外交部駐外單位認證之委任狀正本及蓋有繼承人徐勤秋之代理人用印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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