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六號
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鮑浩文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王瀞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壹仟叁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貳佰柒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柒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怡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