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交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交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八七號
原處分機關臺北巿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八十九年八月九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駕裁22-AAU10727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二、本件異議人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收受裁決書,有中華民國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除戶資料在卷可證,異議期間應於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屆滿,異議人遲至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始向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提出申訴,有申訴書存卷可按,異議人已逾十五日異議期間,其異議不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