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八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有借據後附約定書第十一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怡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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