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0九號
原告乙○○
丁○○甲○○丙○○己○○庚○○被告戊○○法定代理人 謝燕美 右當事人間聲請分割共有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分割兩造所共同繼承自被繼承人 唐吉元 之遺產,其中不動產分割部分,標的係坐落於臺北縣○○鄉○○○段硫磺子坪小段五-八九、五-
一三六、二一-二三地號之土地及其上房屋,應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專屬管轄,非屬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又本件不動產部分與動產部分均為兩造所共同繼承之遺產,不宜分開處理,爰依職權將本件全部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怡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