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審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陳楷諭 被告 林萬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陳怡珊法官周莉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