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雲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件:
一、聲請人於調解中陳稱自民國106年6月1日起任職於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基本底薪新臺幣(下同)2萬6,000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任職公司提出之在職證明、薪資明細或薪資匯款帳戶明細等)。
二、聲請人提列扶養1名子女每月支出3,000元,請提出該名子女戶籍謄本及其104、105年財產所得資料。
三、聲請人提列扶養母親每月支出2,000元,請提出聲請人母親之戶籍謄本與104、105年度財產所得資料,並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四、聲請人提列房屋租金每月1萬2,000元,請 陳明 所承租房屋為供幾人居住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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