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緝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緝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麒兆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919號、第5072號、第5765號、第6075號、第12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麒兆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