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9號原告 林阿同
林紫荊 同上 林松清 林素珍 林素良 林曉鈴 原告兼上列 林素秋 共同訴訟代理人被告 呂佳欣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9年度審交訴字第1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蔡榮澤法官蔡學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