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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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5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貨幣罪,減為罰金銀元叁仟伍佰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8月19日犯行使偽造貨幣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60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4023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7000元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已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2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賀燕花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 聲減 字第 1755 號裁定(96.08.29)【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6 年度 抗 字第 433 號(96.11.23)[撤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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