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司北調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北調字第110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郭秉譯
       郭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郭秉譯、郭俊豪間就臺北市
○○區○○段○○段○○○○○號(權利範圍:六分之一)即門
牌號碼為台北市○○路○○巷○○號4樓之不動產,於99年5月18
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以塗銷,並回
復登記為相對人郭秉譯名下所有。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
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
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
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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