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司繼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司繼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補字第144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丙○○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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