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伊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伊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伊專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呂伊專先後犯竊盜案件,其中編號1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2至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4至之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均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於民國101年1月
1日執行完畢,惟依前揭說明,仍應與附表編號2至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民國99年10月02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99年度偵字第27440號│100年度偵字第23491號││及案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沙簡字第52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404號││實├──┼───────────┼───────────┤│審│判決│民國100年02月16日│民國100年12月2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民國101年01月16日│├──┴──┼───────────┴───────────┤│備註│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於民國101年01月01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執助字第1466號│││案件執行完畢。│││⒉附表編號2至3之罪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⒊附表編號4至之罪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3│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民國99年10月02日│民國99年12月08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100年度偵字第23491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303號││及案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404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162號││實├──┼───────────┼───────────┤│審│判決│民國100年12月21日│民國100年11月16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民國100年12月29日│├──┴──┼───────────┴───────────┤│備註│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於民國101年01月01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執助字第1466號│││案件執行完畢。│││⒉附表編號2至3之罪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⒊附表編號4至之罪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5│6│├─────┼───────────┼───────────┤│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民國99年12月08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100年度偵緝字第1303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303號││及案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162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162號││實├──┼───────────┼───────────┤│審│判決│民國100年11月16日│民國100年11月16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民國100年12月29日│├──┴──┼───────────┴───────────┤│備註│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於民國101年01月01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執助字第1466號│││案件執行完畢。│││⒉附表編號2至3之罪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⒊附表編號4至之罪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民國99年12月08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100年度偵緝字第1303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303號││及案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162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162號││實├──┼───────────┼───────────┤│審│判決│民國100年11月16日│民國100年11月16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民國100年12月29日│├──┴──┼───────────┴───────────┤│備註│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於民國101年01月01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執助字第1466號│││案件執行完畢。│││⒉附表編號2至3之罪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⒊附表編號4至之罪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9││├─────┼───────────┼───────────┤│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民國99年12月08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100年度偵緝字第1303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303號││及案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162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162號││實├──┼───────────┼───────────┤│審│判決│民國100年11月16日│民國100年11月16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民國100年12月29日│├──┴──┼───────────┴───────────┤│備註│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於民國101年01月01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執助字第1466號│││案件執行完畢。│││⒉附表編號2至3之罪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⒊附表編號4至之罪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