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1225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二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八一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甲○○於九十年三月三日下午三時十五分許,竟謊稱其前
開信用卡遺失並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九分遭人盜刷部分應予以更
正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甲○○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爰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
,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徐玉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
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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