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號
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所載「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受刑人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原裁定將之誤植為「Z000000000號」,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洪兆隆法官李春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春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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