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24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6年度審易字第22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維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535號),嗣因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下午4時,在刑事審查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方百正書記官李燕枝通譯盧致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張維仁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張維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民國104年度簡字第12
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5年11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警惕,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法均不得持有,竟分別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意,㈠於106年4月10日前某日,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向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金瓜」之成年男子,購買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海洛因1包,而非法持有之。㈡於106年4月9日,在高雄市○○路諾曼第汽車旅館後方,以5,000元之代價,向綽號「金瓜」之成年男子購得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小包,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6年4月10日16時10分許許,警方持搜索票至高雄市○鎮區○○街○○號3樓3-1室居所實施搜索後,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其餘扣案之物,均查無證據足認與被告本件持有犯行有關,均不予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李燕枝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李燕枝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海洛因│1包│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0.414公克,驗餘淨重0.404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7.843公克,驗餘淨重17.│││││807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13.222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3.106公克,驗後淨重3.086│││││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2.411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3.275公克,驗後淨重3.255│││││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2.391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565公克,驗餘淨重0.545│││││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0.460公克。│├──┼────────┼──┼────────────────┤│6│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592公克,驗餘淨重0.572│││││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0.459公克。│├──┼────────┼──┼────────────────┤│7│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852公克,驗餘淨重0.830│││││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0.650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