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17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1716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
號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藏匿人犯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80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0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就被告甲○○被訴犯藏匿人犯無罪判決之認定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在本院未提出其他足以認定被告甲○○犯有起訴書所記載藏匿人犯罪之相關積極證據,上訴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被告到庭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73條、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吳進發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