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70號上訴人乙○○
號訴訟代理人 李勝琛 律師
徐沛然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唐永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呂淑玲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翠齡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70號上訴人乙○○
號訴訟代理人 李勝琛 律師
徐沛然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唐永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呂淑玲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