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0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複代理人 唐永洪 律師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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