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78號原告 林緯峰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複代理人 侯珮琪 律師被告 光洋 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嬌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洪菘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