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0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姜世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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