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家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家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收養關係不成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三八號
原告 林建用 原告 林建利
林建增 乙○○壬○○辛○○○丙○○丁○○戊○○庚○○己○○右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 律師複代理人 羅明宏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謝佩欣

更多裁判書